茂名分公司2025年高速公路光缆线路维修服务采购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茂名分公司2025年高速公路光缆线路维修服务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编号:ZJZB-2025-20294),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捷通信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茂名;
(2)★工期:本合同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按发包方要求分批完成,具体批次在接到建设单位开工书面通知后60个日历日内完成;
(3)预算金额(不含增值税):220183.49元,
其中施工服务费:105779.82元、高速公路施工占道费、安全布控费、属租用方负责的管道修复费、综合协调费:110000.00元、安全生产费:4403.67元;
(4)★质量标准要求:验收合格;
(5)★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要求;
(6)承包方式:包工不包料;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caigou.chinatelecom.com.cn)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2采购内容及标段划分情况:
(1)采购内容:为茂名分公司提供高速公路光缆线路维修服务,包括光(电)缆敷设(含高速公路)、通信设备安装等通信设施施工服务。
(2)标段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3★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施工服务费报价下浮费率不得低于65.00%,高速公路施工占道费、安全布控费、属租用方负责的管道修复费、综合协调费报价下浮费率不得低于0.00%,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2.★供应商资格要求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
2.1.3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近3年(2022年09月0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通信工程的相关施工经验。
备注:
(1)业绩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工程/同类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响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4项目团队要求
(1)供应商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本项目至少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本项目须至少配备1名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组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4)另外施工现场至少配备由应急管理局颁发的1名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和1名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注:可一人多证),并承诺在实施过程中的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本项目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允许劳务派遣,如不同供应商存在人员交叉时,则视为无效人员。)
(5)须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中列明项目团队成员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询比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询比代理服务的;
(6)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询比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询比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询比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0月1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13)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0月1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0月1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0月11日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7)近两年(自2023年10月11日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中国电信项目发生施工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涉及人员死亡,或施工类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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