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内容
规划范围为沈阳市浑南区,涵盖给水、污水、雨水、电力、通信、供热、燃气管网。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地块出让计划、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网建设计划,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 1)市政管网接引规划。综合分析地块市政负荷需求、周边设施及市政管网现状条件,确定地块配套管网接引点、规划路由方案;
( 2)道路管网综合规划。衔接各专业市政专项规划,并与各专业公司对接,提出配套管网所在道路的管网综合平面布置方案,以及出让地块配套管网引入方向;
★2.主要技术依据
( 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6
(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
( 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2018
( 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17
( 5)《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2021
( 6)《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 50293-2014
( 7)《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
( 8)《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 GB/T 50853-2013
( 9)《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19
( 10)《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 51074-2015
( 11)《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34-2022
( 12)《城镇燃气规划规范》GB 21098-2015
( 1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版)
( 14)其他有关规范
★3.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技术成果文件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技术规范等要求。规划设计取费依据《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辽规协[2002]16号)。
★4.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需满足采购人的时限及质量要求。
★5.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需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数量、交付时间,履约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履约地点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6.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应需满足采购人及行业一般标准、要在约定期限内提供成果。
★7.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 号】规定执行及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采购人要求。
★8.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供应商需对服务质量作出保证,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形,需按照采购人要求,进行改正服务方式等补救方式。
1 | ★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 1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
2 | ★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 付款方式及条件: |
4 | ★验收标准:执行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验收报告: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
5 | ★ 质保期: 1年(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
6 | ★ 违约责任: 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服务;或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违约通知书,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单位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1)在采购单位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采购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 ( 2)在采购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 3)采购单位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中标供应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采购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2.如果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单位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采购单位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采购单位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 ( 1)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服务,采购单位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则每逾期1日历天,中标供应商应按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0.5‰计算,向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完成服务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中标供应商支付逾期完成服务违约金并不免除中标供应商完成服务的责任。 ( 2)如中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完成服务日期后20日历天内仍未能完成服务,则视为中标供应商不能完成服务,采购单位有权不经催告地全部或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还应向采购单位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 3)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