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辅材 采购
询价文件
(询价编号:FA00000287776)
项目名称: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项目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询价通知
1.询价条件
1.1本询价内容使用人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1.2询价人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1.3本项目所需辅材已具备询价条件,现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询价。
2. 项目概况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境内,路线起自临沂市河东区长深高速河东互通南约4公里处与G25长深高速连接,预留临滕高速主线经莒南北部东延条件。路线由起点处开始往西展布,于祈河庄村东下穿鲁南高铁,在浦沂庄北设八湖互通,终点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小安子村。起讫桩号是起始桩号:K0+000~K17+240,全长17.24km。沿线经过的主要城镇有: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八湖镇、汤头街道办事处,兰山区白沙埠镇。沿线相交的高速公路、国省道有:G25长深高速、国道205、国道233。县乡道有:汤大线、滨河东路、滨河西路。沿线相交的铁路有:鲁南高铁、胶新铁路。沿线相交的河流主要有:汤河、沂河、梁子沟、云北沟、新河沟。主线路线全长17.24公里,共设特大桥6726.6m/1座,大桥1177m/3座,中桥247m/3座,涵洞12道,互通立交3处,分离立交212.04m/3处,通道11座;服务区1处(郑旺服务区)、匝道收费站2处。主线全线按照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采用双向六车道,整体式路基宽34.5m,分离路基宽17m。
2.1.1工程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如需现场查看请与项目物资部褚云飞联系,电话:18669942093)
3. 询价采购内容
3.1 本次询价采购内容:辅材,材料明细详见《材料需求一览表》
3.2 本次询价采购的辅材物资,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行业相关专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以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同时还应符合该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
3.3本次辅材 物资采购的供货期见《材料需求一览表》
4.参与报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4.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项目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4.3具有履行申请物资供应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约记录;
4.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4.5获得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证的生产商;
4.6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mpm.ccccltd.cn/)注册,并获批准,取得合格供方资格的生产方或代理方。
4.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报价标,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5.询价通知的发布
本次询价通知于2025 年5月22日至 2025 年5月27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在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发布,报价人必须于截止时间之前在网上响应参与此次询价。
6.询价文件的获取
参与报价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5月27日 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前通过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 (网址: http://ec.ccccltd.cn)下载询价文件。
7. 报价文件的递交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5月30日18时00分,报价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报价表,并上传报价表扫描件。
8. 发布询价通知的媒介
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ec.ccccltd.cn,下同 )。
9. 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项目 项目联系人:褚云飞18669942093
通讯地址: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监督机构: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
项目名称: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
2025年5月22日
材料需求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需要数量 技术质量要求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1 人手孔预埋底座法兰盘 1000*600*20 个 12
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行业相关专业的安全和质量标准
根据现场施工进度通知交货时间
临滕一标指定地点 标志基础预埋
2 人手孔预埋底座法兰盘 1700*600*20 个 6 标志基础预埋
3 手孔盒 6MM 个 14 标志基础预埋
4 手孔盖 302*300*6 个 10 标志基础预埋
5 手孔盖 302*400*6 个 4 标志基础预埋
6 地脚螺栓A/B M30*900 套 200 配两螺母一垫片
7 地脚螺栓A/B M24*900 套 100 配两螺母一垫片
8 地脚螺栓A/B M20*900 套 100 配两螺母一垫片
9 沥青防水贴 米 30000 贴混凝土护栏侧
10 聚酯纤维 吨 0.8 伸缩缝混凝土用
11 预埋钢管 40*3 吨 1.5 收费岛预埋
12 预埋渗水镀锌钢管 33*2.5 吨 10 伸缩缝预埋
13 预埋钢套管 219*10*0.82 个 2 收费岛预埋
14 预埋热镀锌钢管 DN60*3.75 吨 10 收费岛预埋
15 预埋矩形空心钢管 40*80*4.75 吨 1 收费岛预埋
16 玻璃钢电缆保护管 DN125 米 12500 通信管道
17 预埋钢板 530*530*20 吨 18 检修孔/梁底预埋调平
18 预埋钢板 640*530*20 吨 4 检修孔/梁底预埋调平
19 预埋镀锌钢管 Φ114*4.5 吨 22 通信管道
20 镀锌钢管卡箍 Φ114 个 500 通信管道
合计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交路建辅材物资采购合同
(外部一票制)
甲方合同编号:LJLJHB-PJ2021010224-
甲 方: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
项目名称: 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
工程地点: 山东省临沂市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省/市 市 区/县
需方(甲方):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供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货物明细
1.1甲方购买的材料明细见本合同附件3《物资价格构成一览表》(询价文价、招标文价格式)。
1.2本合同数量为暂定,甲方有权调整数量(但乙方无权擅自增减数量),对于甲方施工现场需要临时补充或增加零星物资的,乙方应当及时供应,增加部分的货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乘以补充的物资数量计算,最终以甲方签认的合格数量为准。
2、合同价款
2.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单价由不含税单价和税金组成。增值税税率随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不含税单价执行本合同约定。
2.2不管本合同采用何种价格形式,不含税合同单价均指乙方将满足合同约定的合格物资安全运输至本工程施工现场甲方指定位置的交货价,并包含售后服务及维保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费用。其中交货地卸货由 乙方 负责并承担责任,交货地的卸货费用由 乙 方承担。
2.3本合同的价格形式见第2.3.1条。明细见本合同附件3《物资价格构成一览表》。
2.3.1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的价格形式,即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价格风险及国家政策调整风险系数等均计入合同单价,除双方一致同意调整外,不含税单价不因任何原因予以调整。
2.4若本合同的物资是经过招投标的,则在招投标阶段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乙方的承诺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前述文件或其中的某一部分之间出现冲突、矛盾或不一致时,以提出较高要求的内容为准。相应地,即使在本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在前述文件中已经提出的要求,均构成乙方的义务或本合同相应条款的一部分,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了乙方全面履行该等义务及达到该等要求的所有费用。
2.5关于合同价款的其它约定: 无 。
3、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
3.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同时还应符合该工程项目业主和监理对该材料质量提出的合理要求。如乙方提供样本的,应以上述标准、样本及文字资料中质量标准要求最严格的为准。如经现场验收不能满足上述标准,乙方自行清理出现场,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并且不予签认验收该部分不合格材料的数量。
3.2 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均是全新的,且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及所要求的功能,并保证全部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在第3.3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使用良好。在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根据有关检测机构按有关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内在缺陷或用料不妥等),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3.3 质量保证期按照本条第(一)种方式确定:
(一)合格货物全部供应安装完毕且自该工程整体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 6 个月。
(二)质量保证期货物经验收检验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的期限为 6 个月。
3.4 在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所有存在缺陷或损坏的货物(因用户使用不当和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更换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仍为 6 个月,若质保期已经开始计算,则自更换完成且经甲方和/或最终用户书面认可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对于隐蔽性的、通过合理的检查和试验都不能发觉的缺陷,即使质量保证期已过,由于货物本身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乙方安装缺陷造成的故障,仍由乙方免费负责修复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3.5 乙方应当免费对甲方或者材料的最终用户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及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的具体要求为: 以甲方要求为准。
3.6 合同约定或标配之外的货物配件、附件的更换及费用: 由乙方承担。
4、交货时间和地点
4.1 本合同货物交付地点和相关服务的履行地为:中交路建临滕高速一标项目工地。
4.2甲方在采购每批次货物前,应向乙方发送供货订单,供货订单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货订单后 2日内向甲方交付,并在发货后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和验收准备。乙方无法按照供货订单交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货订单后2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异议,否则应视为乙方能够按照供货订单交付货物。
4.3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付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甲方没有要求的,应按照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每一批次货物应随附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标牌、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随附的文件,乙方应确保货物与随附单证和资料相符。
4.4 货物交付时,应当一并交付符合约定的或标准配置的配件及附件。未按约定交付配件或附件的,视为逾期交货。
4.5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就地卸车,并承担货物在②甲方接收之前的保管工作及一切风险和费用。
5、货物的包装、保管和运输
5.1 乙方提供免费的包装并标识。标的物包装必须保障保护货物及安全,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甲方对货物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因乙方包装、标识不符合合同要求并致货物毁损、丢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2货物运输需必要的包装、苫盖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或防护措施,确保捆绑牢固,无抛洒、无遗漏、无污染,应满足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交付地点。若因乙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导致甲方被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处罚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3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区域,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区域规范停车、卸货。
5.4乙方运输工具在材料运输及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5.5乙方应对运输、装卸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安全等事故承担责任。
6、验收和检验
6.1 双方约定,验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6.1.1交付货物时,甲方对货物的包装、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在3日内进行初步验收,没有异议的,甲方予以签字确认,但甲方的签字并不代表对货物质量的认可。
6.1.2货物初步验收进场后,甲方按规定对货物的质量和性能等进行进一步检测。若经甲方检测质量或性能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将质量异议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7日内到达交付地点处理。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该批次货款。甲方自签收该批次货物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视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经甲方验收合格或视同符合质量标准,并不能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的质量担保责任,若事后经有权机构认定乙方货物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仍应当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6.1.3双方就货物质量或性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共同选择一家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复验费由甲方负担;复验不合格的,复验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2数量验收
6.2.1物资须逐件过磅、检尺、量方、点数。本合同数量验收方式 点数、过磅。各项指标均达到技术、质量要求时为合格产品; 发生不合格现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乙方清退不合格产品。甲方不定时抽检,若数量不达标,则乙方需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双方代表在【收料单】(收料单、发料单、送货单、运输单等收发料凭据的名称)上共同签字。【收料单】(收料单、发料单、送货单、运输单、验收单等收发料凭据的名称)应包含当批次货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等,但不包含价格,如上述文件中有任何价格、价款信息,无论何人签字或盖章,该等价格、价款都不是对合同的变更,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非经甲方指定的人员签署的收料单,不得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6.2.2采用过磅复核重量的,过磅重量与乙方送货单数量误差3‰以内的,以乙方送货单数量为准,数量误差超出3‰,以甲方过磅单为准。若任一方对现场过磅数量有异议,甲乙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发生的费用责任方承担。
7、结算、发票和支付
7.1货款结算:
7.1.1按月结算,甲乙双方以每月 16日至次月 15 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10日内按照送货单、过磅单、验收单等核对合格物资数量并办理结算。
7.1.2结算单必须为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经乙方盖章后生效。乙方办理结算人员必须经书面授权委托,并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原件提交甲方。
甲方指定的结算办理人: 褚云飞 职务: 物资部部长 电话: 18669942093 乙方指定的结算办理人: 见本合同第14.1条款。
7.2发票
7.2.1乙方纳税人性质为: (①一般纳税人;②小规模纳税人);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发票类型为: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②普通发票)。本合同采用一票制,增值税率为: %;
7.2.2乙方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必须与合同签订方一致,结算付款汇入以乙方名称开立的指定账户。若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合格或者乙方擅自作废、冲红发票等原因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的税务罚款、甲方补缴税款、甲方由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乙方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若因乙方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受到的税务罚款、甲方补缴税款、甲方由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7.2.3乙方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开具后15天内送达甲方,逾期送达或因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全部损失。
甲方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下:
纳税人名称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号 9111000059062789XU
税务登记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
税务登记联系电话 010-64181166
税务开户银行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
税务开户银行账号 110060224018010055393
专票联系人及电话 张彤 17862981728
乙方提供如下账户接收电汇/票据货款: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3支付
7.3.1甲方按照以下节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本合同无预付款。
月度结算款:在甲方收到增值税发票经验票有效后的 30 日(其他时间)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货款总额的百分之 70 。
最终结算:乙方全部供货完毕、物资验收合格且无质量或其他等瑕疵或争议,甲乙双方于2月内签订最终结算协议。
7.3.2质保金为结算金额的 3 %,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经乙方书面申请,扣除质保扣款(若有)后余款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乙方所提交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其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7.3.3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 0 元履约保函或履约现金保证金,保函应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开具(独立保函或连带责任保证保函),保函的内容应经甲方同意。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动用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保函)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乙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7.3.4甲方以以下第 ① 种形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①现金电汇/网银支付;②票据支付(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供应链金融等金融产品),具体指: 如6个月银行承兑 ;③混合支付(现金电汇/网银、票据、保理等金融产品的组合),具体指:以实际支付为准。
7.3.5若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的,金融票据的贴息和相关费用由 乙 方承担。
7.3.6甲方支付形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拒绝。但乙方接受票据或金融产品的,视为双方达成一致变更了支付形式,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补偿贴息等费用。
7.3.7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笔款项前,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等额有效发票,是甲方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每笔款项的前提条件之一。乙方未先提供对应的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付款条件不成就,甲方无付款义务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8、违约责任
8.1.乙方违约责任:
8.1.1乙方所交物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免费退货、换货、补货等补救措施,退换补货后重新交付迟延的,还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由此引起甲方项目工期延误等损失的,按损失赔偿。
8.1.2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万分之 5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按照甲方损失赔偿。
8.1.3乙方交付物资的质量或性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每发生一批次,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10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退换货。乙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并不免除乙方由此造成的交货迟延等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甲方损失的,按照甲方损失赔偿。
8.1.4乙方提前交付或多交货物,甲方有权拒收。经初验合格且甲方接收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提前接收或多收而额外发生的保管、维养等费用,对提前交付期间发生的非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交付物毁损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8.1.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8.1.6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付每一批次货物应随附的附件、配件、单证和资料,包括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标牌等必备文件和甲方要求随附的文件,乙方应确保货物与随附附件、配件、单证和资料相符,若乙方未按要求提供随附附件、配件、单证和资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参照逾期交货相关条款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1.7因乙方供应物资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金额 50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造成甲方损失(拆除重建费用、项目工期延误损失、外部罚款、重新招采差价等)的,按照甲方损失赔偿。
8.1.8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止向甲方供货的,应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总金额 20%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重新采购差价等损失。
8.1.9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保证供应物资无权属方面瑕疵,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
8.1.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转让债权金额5%的违约金。
8.1.11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任何他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货物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8.1.12依照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任一笔款项(含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中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而无需另行取得乙方的同意或许可。
8.2.甲方违约责任:
8.2.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1%违约金。
8.2.2如甲方在30日的支付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的,乙方同意甲方再享有90日违约责任豁免期,豁免期限乙方不向甲方主张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其他任何违约责任。如前述豁免期满后甲方仍未向乙方支付,则甲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一年期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8.2.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8.2.4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9、合同解除
9.1除法律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在分批履行的情形下解除未履行的部分:
(1)乙方单次逾期交货超过1日,或累计 3批次交货延迟。
(2)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当期批次或累计不合格量超过当期或已供货量的10%;②累计 2 批次质量不合格;③已使用物资引起质量或安全事故;④有合理理由认为乙方供货质量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且乙方未提供可信服的证明。
(3)乙方在本合同的招标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欺诈、串通等行为。
(4)乙方在其与甲方的其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或违约行为。
(5)乙方交付物资被主张存在权属争议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15日内未解决。
甲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甲方项目工期延长损失、质量修复(拆除重建)、外部罚款、重新招采差价等全部损失。
9.2甲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损失。
10、纠纷解决方式
10.1.各方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以下第(1)种机构解决:
(1)北京仲裁委员会;
(2)甲方住所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本合同交货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0.2.争议解决条款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除和终止而无效。如就本条款关于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作出修改的,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并必须单独签订仅就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修改的协议,且其所加盖的印章和签字应与本合同所载的完全一致,方为有效。
10.3.凡因与履行本合同有关所签订的其他一切补充协议、签证单据、物权凭证和单据、确认函、以及债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再行约定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的,即使形成时间在后,也不得对抗以上条款的约定,如有违背,一律无效。
11、通知和联络
11.1各方有关本合同签署、履行中的通知和联系的方式如下:甲方函联地址:(邮编)地址:(276000)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临沂至滕州公路施工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收件人:褚云飞,电话:18669942093 。
甲方电子邮箱:ltxmyb@163.com
乙方函联地址:(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
乙方电子邮箱: 【重要】
11.2.【诉讼通知】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的特别约定:
各方确认,任何一方基于本合同或提出与本合同有关的诉讼或仲裁,除受案后各方另行向法院(仲裁委)提交新的送达地址外,各方同意人民法院(仲裁委)按照其提交的以下地址作为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即使拒绝签收,亦视为已送达:
甲方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101117)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法律风控部(收),电话:(010)64181166。
乙方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
11.3履约通知方式和诉讼通知方式互不通用,错用不发生通知或送达的效果。各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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